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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救灾防病应急预案(试行)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传防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7-30 9:01:13

 

1 总则

1.1 目的

为有效应对灾害可能引发的疾病流行,指导全市救灾防病工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全国救灾防病预案》,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部门配合、上下联动;预防为主、及时处置;科学救治、依法管理;突出重点、群防群治的工作原则分层次分阶段地做好受灾地区物质和技术贮备、疾病监测、医疗及卫生应急处置等一系列救灾防病工作,力争将疫情控制在发生或流行前。

1.3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全国救灾防病预案》、《国家救灾防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试行)》。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市内各种灾害所致的各类疫病的预防与控制工作。

2 组织指挥体系和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1 救灾防病领导小组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成立救灾防病领导小组,由卫生行政部门、医疗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主要负责人组成。市卫生局应急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救灾防病领导小组在同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协调各有关部门,动员全社会积极参与,将灾区防病工作纳入当地救灾、生产自救、重建家园的工作中。

2.1.2 部门和机构职责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职责: 负责组织制定科学的救灾防病预案和技术方案;成立救灾防病和应急处理组织和队伍;统一组织、协调和实施受灾地区防病、医疗救治工作和落实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并组织检查和督导;加强疫情监测,及时管理和公布疫情信息;负责受灾期间重点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工作;做好救灾防病工作必需的技术和物资储备等保障工作。根据受灾地区卫生应急需要决定当地救灾防病预案的启动。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责: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领导下,做好灾情及疫情的快速评估;成立救灾防病应急队伍;对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救灾防病工作给予技术指导和业务培训;及时开展灾情、疫情分析和流行病学调查和处理工作,提出科学防治策略和措施;督促医疗机构做好疫情监测和报告工作。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职责: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领导下,依法加强食品及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和管理力度;密切关注灾害所引发的食源性、水源性及其它公共卫生问题;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少各种传染病、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及其他危害人群健康事件的发生。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职责: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领导下,组建各类灾害应急医疗救治队伍;做好应急救护队伍人员配备以及药品、器械和相关物资的储备工作;定期开展相关技术培训及演练;市级医疗机构负责对所辖灾区县(区)级医疗机构人员的培训和业务指导,组建医疗队伍到灾区开展救灾防病和技术指导;县(区)级医疗机构负责受灾期间病人医疗救治等具体工作。

爱卫办:动员和组织受灾地区群众开展以环境卫生和消毒、杀虫、灭鼠为主要内容的爱国卫生运动。

其它卫生机构:其它各级各类医疗卫生相关机构,应根据救灾防病工作的需要,承担相应的救灾防病工作任务。

2.1.3 救灾防病专业队伍

在市卫生局的组织和领导下,市、县二级均要建立分工明确、相互合作、高效运作的救灾防病队伍,及时完成相关的应急防治工作。

救灾防病预防控制队: 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有关卫生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负责辖区内卫生防病知识宣传和各种流行病和因灾情引发的食物中毒等各种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调查、分析、监测、水源卫生处理、疫苗预防注射及技术指导以及杀虫灭鼠等一系列救灾防病工作。

救灾防病医疗救治队: 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和有关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负责制定和落实辖区内受灾地区病人医疗应急救治方案、医疗药械发放和病人的紧急诊疗和管理,降低病死率和伤残率等。

救灾防病卫生监督队: 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和有关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主要负责开展《传染病防治法》、《食品卫生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宣传和落实,加大街头食品、散装食品、特殊场所周围食品摊点及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和管理力度,防止各种传染病、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及其他危害人群健康事故的发生。

3. 预警与预防机制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3.1.1 监测

灾情监测: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收集救灾防病各类信息,包括灾情范围、受灾人数、救灾防病能力,急需寻求的援助、疫情隐患等情况。

疫情监测:灾区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疫情报告工作,收集有关鼠疫、霍乱、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毒性肝炎、痢疾、伤寒、出血热、疟疾、急性眼结膜炎、皮肤感染症、感染性腹泻、感冒、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等疫情信息;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行24小时疫情值班制度,专人负责收集、整理和分析疫情信息,并加强信息上报和反馈。

食品和饮用水卫生监测:受灾地区实行食物中毒日报和“零”报告制度;加强食品和水源监测力度,增加监测频度,以确保灾期内食品和饮用水的安全。

虫媒监测:加强灾害期内室内外虫、蚊和鼠的密度监测。

3.1.2 报告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霍乱以及暴发疫情实行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按照国家和省卫生厅规定的报告时限和频度报告。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按照国家“救灾防病信息报告系统”报告疫情的发生情况,同时电话报告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3.2 预警与预防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时组织、分析监测信息,根据疫情的性质、规模和特点,分析其对灾区居民的健康危害以及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预警。

4 应急响应

4.1 预案启动: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受灾地区疫情性质和规模以及政府的要求启动本预案。

4.2 预案的终止: 具体终止时间由市卫生局根据受灾地救灾防病的实际情况,请示省卫生厅后决定终止时间。

4.3 分阶段、分层次落实各项防治措施

受灾地区的救灾防病工作必须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分阶段、分层次地重点抓好霍乱、菌痢、伤寒、肝炎、鼠疫等重大传染病疫情以及食物中毒的预防与控制工作。

4.3.1 疾病预防

迅速恢复和重建灾区各级疾病防治网络,强化疫情监测和报告,及时掌握疫情动态。

灾情发生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立即派人员赶赴现场调查,对灾害进行卫生学评估,预测可能发生的疫情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采取预防措施。

抓好水源保护和饮水消毒,确保水源和饮用水的卫生质量,动员群众喝开水。灾害后,及时组织对分散式和集中式供水设施进行检修清理和消毒,定期进行水质检测。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加强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做好灾区食品卫生工作,及时销毁腐败变质食品,防止发生食物中毒事故。

采取专业技术人员与群众相结合办法,在灾区人群集中的地方,做好灾民居住场所消毒,垃圾、粪便等废弃物的处理和蚊、蝇、老鼠的杀灭工作。

加强卫生宣传教育,利用一切可能的手段宣传卫生防护知识,提高群众自我防护意识。

4.3.2 疾病控制

灾区疫情发生后,由流行病学、检验、消毒、杀虫及灭鼠等卫生学专家组成救灾防病小组,立即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处理,采取控制措施。

对灾区传染源进行主动搜索,家畜和家养动物进行检疫,对进出灾区的人员开展针对性的检疫,防止疫情的传播。

对灾区重点人群和高危人群实施针对性免疫预防接种,同时加强常规计划免疫接种,确保不出现免疫空白。

在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安排下,深入灾区驻点或巡回开展医疗救治工作,负责病人的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等。对受灾地区的病人进行积极抢救治疗,降低病死率和伤残率。

非灾区要开展重点传染病的监测,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疫情监测,防止疫情扩散。

4.3.3 医疗救治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统一调度,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组织医疗救治,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成立医疗救治队。当灾情波及面广时,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协同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共同做好救护组织和实施工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灾前应对医疗救护队开展急救应急处理相关知识、技能培训,组织救灾防病应急演习。灾害发生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开展巡回医疗,卫生行政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带队深入灾区救灾防病,医疗救护队在接到指令后迅速赶赴灾区。

各级医疗机构要分开设立肠道门诊和发热门诊,严格实行首诊负责制,认真接诊治疗病人,对疑似传染病病人,应仔细询问流行病学史,详细检查记录,及时报告疫情,并按规定做好病人的隔离和处置工作。

4.3.4 群防群控

各地要充分利用宣传手段和传播媒介,做好卫生防病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和动员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救灾防病工作,使群众掌握简便易行的卫生防病知识,增强自我防护能力。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组织灾区群众搞好环境卫生,开展灾后环境清理、消毒、杀虫、灭鼠工作。提高人民群众自我防护意识,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

市、县级政府要充分发挥灾区乡镇、村民委员会和街道、居民委员会的作用,调动其工作积极性,确定专门人员,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管理,掌握辖区内居民的健康状况,发现疫情及时报告,并组织开展救灾防病工作。

5后期处理

5.1后期评估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救灾防病工作结束后,组织有关人员对救灾防病工作情况进行评估,主要包括对事件概况、病人救治、疫情监测以及防控措施的效果和过程进行评价,发现存在的问题和总结取得的经验,并提出改进建议。评估报告上报本级和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

5.2 奖励

卫生行政部门对参加救灾防病工作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

5.3 责任

对在救灾防病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5.4 抚恤和补助

对因参与救灾防病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处理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6 保障措施

6.1 药品、器械及物资保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结合当地既往灾情,安排好救灾防病用的各种药品、器械及物资的储备、更新和补充工作;在防病救灾期间,灾区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协调医药、化工生产、经营企业,及时组织好药品、免疫制品、器械、消杀灭用药品的生产、供应工作;对供应有困难药品、器械、消杀灭用物资,由灾区救灾防病领导小组及时上报市卫生局,由市卫生局协调有关部门落实生产、供应工作;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卫生机构应主动向有关主管部门通报防病工作情况,及时做好有关药品、器械和消毒杀虫灭鼠用物资生产、供应工作。

6.2 经费保障

救灾防病所需经费,应本着政府负责、自力更生、多渠道筹集的原则,给予切实安排和保证。各级财政、卫生行政部门应将救灾防病紧急补助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予以保证。该项经费使用严格限定于受灾地区重大疫情扑灭和开展跨地区(市)大面积消杀灭等防病措施。中央及地方政府安排的救灾经费和国内外救灾捐赠款应提取一定比例,用于扑灭疫情和改善灾区防病环境所需药品、疫苗等的购置,灾区医疗急救用品、药品和防病治病最急需的基本器械、物资的购置。灾区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被破坏的基础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应纳入地方计划,予以优先安排。

6.3 法律保障

救灾防病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参加救灾防病的工作人员应当加强学习培训,了解有关救灾防病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做好救灾防病工作。

7附则

7.1 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市卫生局组织制定,解释权归市卫生局所有。

7.2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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