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目的
为了进一步提高全国结核病疫情监测的时效性,及时了解结核病防治情况,为制定全国结核病控制对策和策略提供依据,在全国各级结核病防治机构建立《结核病管理信息系统》。
《结核病管理信息系统》是《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的子系统,是以《中国结核病防治规划实施工作指南》为依据,将结核病防治机构登记的结核病人的个案信息和规划管理信息通过网络直接报告、管理、分析及利用的系统。主要包括:报卡管理、病人信息管理、项目管理、分析指标、药品管理、手工录入、统计报表、实时统计、基础数据维护等功能模块。利用该系统可以了解病人的诊断、治疗管理、转归情况,以及项目、药品、健康教育、培训、督导、经费投入使用等规划实施方面的情况,对各级卫生行政和业务部门及时了解肺结核的疫情动态和采取的防治行动,科学地制订防治策略措施,评价规划实施的效果具有重要的意义。
为确保《结核病管理信息系统》的有效运行,各级结核病防治机构应明确职责,配备必要的设备和人员,按照统一的工作程序进行操作并及时作好质量控制和监督评价工作。
二、机构及职责
(一)卫生行政部
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结核病信息报告工作的组织领导,提供结核病信息报告工作所需的经费、设备、政策等必要条件。
2、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结核病信息报告工作的监督管理,定期组织开展对结核病信息报告工作的督导检查,及时了解掌握结核病信息报告工作的动态。
3、负责结核病防治机构和医疗机构结核病信息报告工作的组织协调。
(二)结核病防治机构
1、国家级结核病防治机构。
(1)负责全国结核病信息管理工作的培训和技术指导。
(2)负责《结核病管理信息系统》的完善和应用性能的维护,提供技术支持。
(3)负责全国省级《结核病管理信息系统》用户的管理和权限的分配。
(4)负责全国结核病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和质量评价。
(5)负责开展全国结核病信息报告工作的督导、检查。
2、省、地(市)级结核病防治机构。
(1)建立健全结核病信息报告工作的组织和制度。
(2)配备专职人员从事结核病信息报告工作。
(3)组织开展地(市)和县(区)级结核病信息管理工作的培训和技术指导。
(4)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结核病管理信息系统》的维护,提供技术支持。
(5)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结核病管理信息系统》用户的管理和权限的分配。
(6)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结核病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和质量评价。
(7)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结核病信息报告工作的督导、检查。
3、县(区)级结核病防治机构。
(1)建立健全结核病信息报告的组织和制度,具体组织实施结核病的信息报告工作。
(2)配备专职人员从事结核病信息报告工作。
(3)负责病人信息和规划管理信息的录入。
(4)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结核病管理信息系统》的维护,提供技术支持。
(5)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结核病信息的收集、审核、汇总、分析和质量评价。
(6)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机构和其他责任报告单位结核病信息报告工作的督导、检查,以及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责任报告单位结核病疫情的网络直报工作。
三、工作程序
(一)报告单位
各省级、地(市)级、县(区)级结核病防治机构。
(二)报告内容和程序
1、病人信息。
(1)县(区)级结核病防治机构必须将结核病人发现、登记、治疗、管理的信息及时、准确、完整地登记在 "初诊病人登记本"、"结核病细菌学实验室登记本"、"结核病人登记本"和病案记录等资料上。
(2)县(区)级结核病防治机构对就诊的初诊病人首先上网查询是否报告了传染病报卡。若已报告,传染病报告卡信息通过《结核病管理信息系统》生成门诊信息,若诊断为结核病人,录入该病人的病案信息,并订正原传染病报告卡;若未报告,录入该病人的门诊信息。若诊断为结核病人,录入病案信息,《结核病管理信息系统》自动生成一张传染病报告卡。
若病人在治疗过程中"丢失"或 "迁出",该病人即进入失访病人管理。
(3)结核病防治机构的信息管理人员每天上网浏览传染病报告卡,对于综合医疗机构网络直报的肺结核病人《传染病报告卡》随时进行审核、订正。将未到结核病防治机构就诊的肺结核或疑似病人信息交给相关人员进行追踪,及时更新追踪信息。
2、规划管理信息。
报告单位应及时将规划管理有关信息录入《结核病管理信息系统》。
(1)项目覆盖信息:用于规划服务的各种项目,如世行贷款/英国赠款等项目的启动时间、结束时间、覆盖区域。
(2)药品管理信息:主要是对政府或国外援助项目提供的免费抗结核病药品进行管理,包括药品的登记、接收、发放、破损、退回、免费病人取药记录和库存信息。
药品登记:是利用本级经费购买的免费抗结核病药品、注射器和X光胶片。
药品接收:是为上级发放的药品和下级退回的药品。
药品发放:是向下级发放的药品。
药品退回:是本级向上级返回的药品。
具体要求详见《中国结核病防治规划-抗结核药品管理手册》。
(3)健康教育、培训、督导:按季度录入开展健康教育、培训和督导的内容和频次。具体要求详见《中国结核病防治规划实施工作指南》。
(4)经费:按季度仅录入本级经费的到位和使用情况。具体要求详见《中国结核病防治规划实施工作指南》。
(三)报告时限
(1)对于初诊病人,在检查结果出来后6小时内录入门诊信息。
(2)对于确诊的肺结核病人,6小时内录入病案信息。
(3)对于病人治疗过程中的随访信息,于信息完成后12小时内录入。
(4)规划管理的信息应于下一季度第1月的5日前完成录入。
四、信息的质量控制
将《结核病管理信息系统》录入的资料与原始资料进行抽查核对。每次检查被抽查单位一个季度10%的资料进行评价。
国家结核病预防控制中心每年抽查10个省,每省抽1个地(市)、2个县进行检查评价;
省级结核病防治机构每年抽查每个地(市)、每个地(市)2个县进行检查评价;
地(市)级结核病防治机构每半年对辖区所有的县(区)检查1次;
县(区)级结核病防治机构每季度自查1次。
五、资料分析利用与反馈
通过《结核病管理信息系统》可以及时地获取各级结核病防治机构的网络报告信息,可对病人发现、登记、治疗、管理以及药品管理、健康促进、培训、督导、经费投入使用等内容进行分析,以评价结核病防治规划实施的效果。
各级结核病防治机构要充分利用《结核病管理信息系统》的信息,对本行政区域结核病防治的相关信息进行全面分析。分析重点包括结核病的流行病学特征、病人追踪情况、防治对策及其效果,分析应有文字材料和统计图、表,并根据分析结果提出相应的对策、措施建议。
各级结核病防治机构对分析结果要以信息、简报或报告等形式向上级结核病防治机构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及时向下级单位反馈。
六、资料的保存与安全管理
(一)初诊病人登记本、实验室登记本、结核病人登记本、病案记录资料要求保存三年。
(二)各级结防机构应将辖区内结核病防治信息资料及时进行备份,定期归档保管。
(三)各级结核病防治机构负责辖区内系统用户权限的维护,要制定相应的制度加强用户的安全管理。
(四)信息管理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转让或泄露系统操作帐号和密码。发现帐号、密码已泄露或被盗用时,应立即采取措施,更改密码,并向上级结核病防治机构报告。
(五)结防系统外的有关部门查询结核病信息资料,应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本单位其它科室查询和利用结核病信息资料,应经单位领导或结核病信息管理科室的分管领导批准。结核病信息管理科室要建立结核病信息查询记录制度。
七、监督评价和考核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结核病信息报告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应定期组织开展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结核病防治机构、医疗机构结核病信息报告工作的执法监督检查。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结核病信息报告工作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1、对结核病的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结核病防治机构、医疗机构内结核病登记、诊断、报告、转诊和治疗管理等工作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2、对结核病信息报告工作存在问题的有关责任报告单位,责令其限期改进。
(三)上级结核病防治机构应定期开展对下级结核病防治机构结核病信息报告工作的检查、指导与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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